《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了规定: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不依法报请批准,或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
此外,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
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但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的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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