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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人的义务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2-24 03:44:09 已帮助23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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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
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


所以承揽人对定作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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