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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步骤具体有哪些

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


3、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
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
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
报明债权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
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4、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5、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


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
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所以公司破产情形出现后,股东未出资的,不影响破产申请。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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