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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1、主体上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而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运用危险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


前者违反的是一般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后者违反的是有关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4、发生的场合不同。


前者发生在一般生产作业过程中;
后者则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据此,凡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依据犯罪情节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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