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为六个月。这是因为连带担保期限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约定就失去意义,视为没有约定。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连带担保期限时,应确保约定合理有效,避免出现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
2.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权人要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确定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