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为六个月。这是因为连带担保期限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但如果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约定就失去意义,视为没有约定。而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则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连带担保期限时,应确保约定合理有效,避免出现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
2.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需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权人要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确定宽限期。
法律分析:
(1)连带担保期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届满,法律视为未作约定。
(2)当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总体而言,连带担保期限遵循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为六个月的规则。
提醒:
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担保期限时,要明确且合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不同案情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理的连带担保期限,避免出现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情况,以防被视为没有约定。
(二)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要确定合理的宽限期,保证期间将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连带担保期限优先按债权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来。若约定的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同时届满,就当没约定。
2.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时,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主债务履行期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总之,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通常为六个月。
结论:
连带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为六个月。
法律解析:
连带担保期限的确定遵循一定规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会被视为没有约定。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权益和维护保证人合理责任之间的平衡。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参与担保活动的各方至关重要。如果在连带担保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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