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标准
1、《
刑法》对
醉驾的
处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
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
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在法定
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
监视居住。对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