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赔偿原则。
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2、合理预见原则。
3、减轻损害原则。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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