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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安局立案管辖冲突如何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公安局立案管辖冲突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2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一)、如何区分主罪、次罪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主罪归谁管辖,次罪也归谁管辖。那么,主罪、次罪的标准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根据什么判断次罪和主罪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法定刑的轻重来区分。法定刑重的为主罪,法定刑轻的为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低来衡量。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高的为主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低的为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主罪和次罪应以犯罪涉及的金额来区分。犯罪涉及金额多的为主罪,犯罪涉及金额少的为次罪。
(二)、如何解决立案侦查管辖权冲突面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通过协商解决,确定管辖权。但是,如果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有两种解决途径:
1.不区分主罪和次罪,按照法定的管辖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不同罪名分别立案侦查。
2.层报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最终管辖权。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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