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补办期间,可以让家人代办
临时身份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必须在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才能办理。对于外地籍的无二代身份证者,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具体手续为,将一份“书面委托书”邮寄给亲友,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申领人的亲笔签名或手印。由亲友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去办理。
三、公安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在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异地身份证办理程序: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
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