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支付结算金额的明确定义,通俗的解释就是行为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计算司法实践中是按照涉案账户的流入资金来计算的。
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当事人在涉嫌帮信罪获利有一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犯罪客体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