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单位的按《人
民法院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
2、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3、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