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关系成立方面,若要主张合法成立,就得拿出收养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要是事实收养关系,就需证明收养事实的存在,像共同生活多年的经历,以及周围群众的证人证言等。
在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事由方面,比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就需提供能证明双方关系恶化的证据,像争吵记录、报警记录等;若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有关于抚养缺失情况的证据,如生活费用未支付的证据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而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解除收养关系需征得本人同意。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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