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
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否则将面临承担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与
刑事责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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