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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费用

诉讼花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准则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做法,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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