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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六条内容是些什么?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六条内容是些什么?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24-02-25 05:02:43 已帮助13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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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六条内容是些什么?
专业分析: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违法收取或者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三)以连续拘传传唤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监视居住变相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且被羁押的时间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保全被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的;(三)违法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四)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查封、扣押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损毁、灭失等后果的;(五)依法应当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而未采取,将财物强行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七)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八)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九)明显超过申请数额和范围执行,或者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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