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
解散公司清算资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缓解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
协商一致,可决议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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