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地产转让形式是买卖、赠与、
继承。双方应当签订买卖、赠与或继承合同,提交申请材料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
税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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