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
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
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三)保
证人以
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