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找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但有的只能是找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复议;
2、
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公
民法人对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寻求司法帮助;
3、
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
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