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要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避免因拖延导致公司财产出现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情况,否则需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
(二)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防止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解散后,不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也不能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不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公司未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若违规办理致使无法清算,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