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不作为,该告谁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满意,想提起诉讼,那被告就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啥呢?因为原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不满正是来自这个行为,所以这时原行政机关就是合适的被告。举个例子,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结果没被批准,他要是不服这个决定去起诉,被告就是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原机关。
要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有意见,要提起诉讼,那被告就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有法定职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复议决定。它不作为的话,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就没法保障。所以,当当事人不满意复议机关这种啥都不做的情况时,复议机关就是合适的被告。
在实际生活里,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诉求,准确选好被告再去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一方面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另一方面法院也能根据正确的被告来确定审理的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