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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通常说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时间等变化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简单来说需要主要两个条件:
1、变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成立都不能称之为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必须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意思是即使发现自己买的东西价格贵了好几倍,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满意,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只能去和对方的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是依判决、裁定来变更。
三、所说的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定是针对以下几种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后发现有五种情况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无法和对方协商变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变更合同,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说有利的时候就让合同继续履行,等到发现对本身无利的时候就请求变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一年内请求变更才是有效的。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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