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视居住适用过程中不能侵犯第三者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绝大多数是与
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 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他们的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
2、对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应另行增加几种情形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独立的
强制措施,其有自己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其适用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3、要严格监视居住场所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在其固 定的住处,如没有固定住处的,
司法机关可以指定居所。实际操作中
侦查机关往往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固定住处,为了方便办案,通常指定居所进行监 视。办案单位不仅要承担大额的住宿、伙食、监视费用,同时还伴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的风险。
4、公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在
监视居住执行的合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等问题,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决定大多派人执行便了事,监视居住实际上是由检察机关的
办案人员执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5、 要加强对监视居住的监督。检察院对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以
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针对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重复决定情况,导致
监视居住期限过长的问题要尽量避免。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当监视居住的要通报相关部门,同时严把 刑期折抵关,对监视居住一律不得折抵刑期。
对于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是不尽快的通知其
家属,可能会引起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法律中对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格外要注意,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候,只有无法通知这一种情况下,其余的都是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