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和集体
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
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须满足条件:
1、经县政府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
继承房屋占用
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
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
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