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我本人已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负刑事职责,只有罚金2万,出来后我还需还息金给银行吗

我本人已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负刑事职责,只有罚金2万,出来后我还需还息金给银行吗

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表面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亲属催收的,不隶属“催收”。对于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持卡人认可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认定为犯罪。可否隶属恶意,看做法人可否具有违法占有为目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体现在:1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2肆意糟塌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3透支后逃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5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盗窃虚构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他人真是有效的信用卡但不使用的,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新修订:2024-02-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