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归属女方个人,双方可妥善沟通彩礼的使用和管理,让其更好地服务于家庭生活。
(二)若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