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6条(第五修正案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就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
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
盗窃、
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