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或柜台)提取现钱,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本以现钱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花费的做法。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背国家限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限定,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做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20万元以上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100万元以上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