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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使用伪造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会造成对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则不构成此罪。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如实践中信用卡的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这种冒用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的规定,由于使用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不具有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这种行为只能依法进行纠正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而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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