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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吗?

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吗?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2024-03-01 21:44:53 已帮助24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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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吗?
一、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吗?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二、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在当代的社会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是缔结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的话,相关的一些行为也并不能够是以夫妻的名义从事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婚姻就是属于一直无效的。比如说存在重婚行为。
婚姻无效是法院主动审查吗?
满足结婚条件结婚条件的婚姻才是具有效力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有哪些?合同纠纷律师就结婚和无效婚姻作了相应的阐述,详情请看下文。一、什么情况下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国《民法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结婚所必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实质条件有:《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需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1047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在形式上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满足以上的情形的婚姻都属有效的婚姻,在以下情形下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的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为自始当然无效。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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