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的
个人债务是否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在《民法典》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债务向
债务人配偶
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婚前的债务婚后用于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