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转包工程造成
农民工工资被
拖欠的,由施工总
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
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
工资支付负
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