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费用须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仅为维持租赁房屋必要的使用状态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而非有益费用。
2.须因该费用的支出而使租赁房屋价值增加。
3.承租人的改善和增设行为须经出租人同意。所谓对租赁房屋的改善,是指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改善物包含承租人的劳动价值。所谓增设他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上增设自己的财产,使二者结合在一起,使租赁房屋增值。
4、关于有益费用返还的依据,应适用
不当得利的准则。由于,在租借联系停止后,租借的房子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应享有租借房子的添加价值,承租人因该费用的开销而遭到丢失,且出租人获得租借房子添加的价值没有合同和法令的规则,所以,出租人应将获得利益返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