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共同财产时,若想避免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建议处分前取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留下明确的同意凭证。若第三人想构成善意取得,要确保自己在交易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完成了相关财产的交付或登记。不知情共有人发现后,若合同未构成善意取得,应及时明确表示不追认合同。
(二)管理共同财产时,若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可正常由一人签字处理。若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做重要处理决定,签字人应先与另一共有人沟通并取得追认,再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