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或与其状况不相适应合同,相关权利人要及时关注合同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决定是否追认,若拒绝追认要及时作出意思表示。
(二)对于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要尽快对合同进行审查,若认可合同可追认,若不认可则明确拒绝。
(三)当出现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应及时决定是否追认,无处分权人可尝试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