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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024-02-23 13:07:20 已帮助9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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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时,需要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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