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体不同。罪的犯罪主体均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单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2、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
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罪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行为。
4、
立案标准和
量刑不同。
5、犯罪对象和
处罚方法不同。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罪的对象范围明显宽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范围,此罪追究所有参与
犯罪行为人员的
刑事责任,而且,罪处罚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更重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和其他公共财物,在
追究责任时,只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处罚单位,对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或其他人员则一般采取追缴
赃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