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房屋买受人是否善意取得,若不是善意取得,依据法院判决要求其返还房屋。
(二)若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无法要求返还房屋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包括返还房屋买卖所获款项,若有其他经济损失也可一并主张。
(三)与出卖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
(四)及时关注房屋出售款项去向,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