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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使用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审批程序
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向街道城管科提交相关资料,街道城管科按市区相关规定明确的内容对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转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2、所在社区居委会(两改制公司)接到城管科所转资料后即日开始按市区相关规定明确的内容进行公示七天,征求申请经营场所周边物业及居民意见,在公示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转回街道城管科。未发现问题的开具“建议同意进行经营”证明。
3、街道城管科根据初审和社区居委会证明给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不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申请人凭街道城管科和社区居委会(两改制公司)出具的证明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交相关资料。
5、街道出租屋管理员初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消防隐患,整改不到位报街道综治办处理。
6、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按各部门审批结果,交由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7、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每月将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情况统计报送街道城管科,街道城管科整理上报区整规办。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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