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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当中公司股权怎样处理

王* 河南-焦作 股权咨询 2026.01.12 14:25:34 366人阅读

离婚案件当中公司股权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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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处理,依据股权性质和公司类型而定。共同财产股权处理因公司类型不同有差异,个人财产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可分割,处理优先遵循双方协商结果。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购买,可分割转让款;若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资合性,可直接分割股份或对应财产价值。若股权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在处理过程中,要兼顾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财产分割原则。由于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处理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12 1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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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处理时,应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股权性质和公司类型来确定具体处理方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股权,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各有规定;而对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可进行分割。处理过程中要兼顾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优先考虑双方协商结果。
2.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若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应就转让事宜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尽快明确其他股东的态度,以便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处理相对简单,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分割股份或对应的财产价值。
-当股权为一方个人财产时,要准确计算婚后增值部分,可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帮助。
-夫妻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股权分割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2026-01-12 17: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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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里,涉及公司股权的处理要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股权性质和公司类型来确定。
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方面,要是夫妻双方协商好把股权转给配偶,那就得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配偶才能成为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条件购买,那就分割转让款。要是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就当作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由于其具有资合性特点,可以直接分割股份或者对应的财产价值。
若股权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处理时,既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又要遵循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优先按照双方协商结果来处理。

2026-01-12 17:0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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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里,涉及公司股权处理要依据相关法律,结合股权性质和公司类型来确定。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当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就对转让款分割;若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其资合性,可直接分割股份或对应的财产价值。
(3)若股权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对增值部分分割。处理时要兼顾公司人合性和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优先尊重双方协商结果。

提醒:离婚分割公司股权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6: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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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先看双方能否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若能,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他们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就分割转让款;若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其资合性,可直接分割股份或对应财产价值。
(二)若股权是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增值部分。
(三)处理时要兼顾公司人合性与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优先考虑双方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6-01-12 16:10: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撤股规定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股东撤股规定公司股份不能随便撤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将其股份收购或者让他转让给其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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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38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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