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天津法律咨询 > 蓟州区法律咨询 > 蓟州区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破产终本诉讼案件最后怎么解决

破产终本诉讼案件最后怎么解决

李** 天津-蓟州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12 09:41:44 448人阅读

破产终本诉讼案件最后怎么解决

其他人都在看:
蓟州区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蓟州区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未在破产程序获清偿的债权,因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清偿。
(二)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执行案件未获清偿且无可追收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追收财产,债权人请求法院追加分配;存在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就未受偿部分向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026-01-12 17:27: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破产程序中不同诉讼案件处理不同,衍生诉讼未审结继续审理,未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般不再清偿;执行中案件遇破产需中止执行,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终结后无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终结,有可追收财产可追加分配,有连带债务人可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受理未审结的,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因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清偿债权通常不再清偿。进入执行程序且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债权人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若执行案件未清偿且无符合规定的可追收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而若发现破产人有可追收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存在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可就未受偿部分主张权利。若您在破产程序相关诉讼案件处理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2 15:27:27 回复
咨询我

1.破产程序中相关诉讼案件处理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受理但未审结的,法院应继续审理并判决。判决确认的债权若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因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受偿债权不再清偿。
2.若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且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债权人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破产程序终结后,若执行案件未获清偿且无破产法规定的可追收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4.若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可追收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若存在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可就未受偿部分向其主张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法院在处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时,应及时推进审理进度,确保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判决。
2.执行法院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尽快中止执行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申报债权,若发现破产人有可追收财产或存在连带责任人,积极主张自身权利。

2026-01-12 14:40:27 回复
咨询我

1.破产程序里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要按不同情况来定。对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要是在破产程序结束前就已受理但还没审结,法院要接着审理并作出判决。要是判决确认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没得到清偿,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没了,没得到清偿的债权就不用再还了。
2.要是诉讼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本次执行终结,同时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执行法院要中止执行,债权人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执行案件没得到清偿,并且没有破产法规定的可以追收的财产,也没有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要裁定终结执行。
4.破产程序结束后,要是发现破产人有可以追收的财产,债权人能请求法院追加分配;要是有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就没得到清偿的部分向他们主张权利。

2026-01-12 12:42:1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判决确认的债权在破产程序未获清偿,因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受偿债权不再清偿。
(2)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终结本次执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执行法院应中止执行,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破产程序终结后,执行案件未获清偿且无可追收财产或连带责任人,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4)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追收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存在连带债务人或保证人,可就未受偿部分主张权利。

提醒:
破产程序中诉讼案件处理复杂,不同情形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2 10:45:13 回复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还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吗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就不再具有管理的义务了,不会再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立法没有统一的积极或消极资格条件的要求。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一)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