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
(2)冲突规范,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规范、基本规范和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这种规范与冲突规范和其他国际私法规范有密切的联系。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有: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匈牙利和瑞士等纷纷制定了单行法,这些单行法有总则和分则,结构日趋合理。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已经从传 统的债权、物权、婚姻家庭及继承等领域,扩展到知识产权、涉外劳动关系、代理关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领域。
(3)弹性连接因素在立法中被广 泛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主要表现是在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补充性连接因素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法律选择时,选择对消费者、劳动者和弱者有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