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或视频等,然后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要积极寻找被监护人,同时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若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应尽快收集侵权行为与精神痛苦之间关联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要保存好物品购买凭证、照片等能证明物品价值和意义的证据,与侵权人协商或通过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