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或视频等,然后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要积极寻找被监护人,同时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若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应尽快收集侵权行为与精神痛苦之间关联的证据,依法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要保存好物品购买凭证、照片等能证明物品价值和意义的证据,与侵权人协商或通过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或隐私、其他人格利益被违反公序良俗侵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重损害亲子或近亲属关系,监护人可主张赔偿。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受精神痛苦,可请求赔偿。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所有人可请求赔偿。
结论:
自然人在人格权利受非法侵害、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近亲属因死者侵权行为受精神痛苦、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是他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其隐私等人格利益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重损害亲子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监护人能主张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相关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索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同样可请求赔偿。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若遇到类似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侵害或不知如何索赔,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自然人在多种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涵盖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以及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的情况。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亲属关系严重受损,监护人能主张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痛苦也可索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赔偿。
2.为避免此类侵权及保障权益,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在日常交往和活动中尊重他人权利。遇到侵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与侵权人协商、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素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
(1)自然人的多项人格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等遭受非法侵害时,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对人格权利的保护,确保权利人在权利受损时能得到精神层面的补偿。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严重损害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亲属关系的,监护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监护关系和亲属关系稳定性的维护。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也可请求赔偿。这保障了死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赔偿。此类物品承载着特殊情感,其受损会给所有人带来精神伤害。
提醒: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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