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借条,借条中明确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时,可作为现金交付的初步证据。
(二)留存出借人现金来源的证据,如银行取款记录等,以此证明有现金实力和交付能力。
(三)清晰记忆并能准确说明交付细节,如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提高可信度。
(四)了解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若有现金交付习惯,可辅助认定现金交付事实。
(五)若借款金额较大,除借条和陈述外,尽量收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