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如果在执行期间,夫妻一方针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要等待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执行将中止;理由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要在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当仅仅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执行行为会被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异议会被驳回。若对裁定不服,需在裁定送达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