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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论其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合同相对人均当然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同时,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目的对外签订合同时,也允许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不但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发起人的利益,同时也并未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规定:“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赋予了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该条第2款还规定:“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赋予了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的前提是“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成立后的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风险提示:如果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某他发起人只有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该合同的,才由某他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只能由签约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当然,签约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要求分担责任,但是各发起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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