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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威胁通过媒体曝光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强行勒索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主要看其索赔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其索赔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具有目的正当性及其手段是否为威胁、胁迫,致使被害方产生恐惧、害怕而非出于自愿交出财物。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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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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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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