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先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则处理。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确定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三年,拘役最高不超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二)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按上述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执行刑罚,已执行的刑期要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